风筝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,2020年5月自营建造仓库一幢,发生相关经济业务如下:
(1)5月1日,为建设仓库购入材料一批,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,金额400000元,增值税额52000元,以银行存款支付款项。
(2)5月5日,工程领用上述全部钢材。
(3)6月10日,工程领用外购生产材料一批,该批材料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为100000元,增值税额为13000元,增值税已抵扣。
(4)6月11日,工程领用自产应税消费品一批,该产品成本为80000元,公允价值140000元,增值税税率13%,消费税税率10%。
(5)7月31日,以银行存款支付安装工人工资82000元。
(6)7月31日,该工程完工达到可使用状态。该办公楼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,预计使用20年,预计净残值20000元。
(7)9月30日,将上述仓库出售,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600000元,增值税款54000元,款项已收存银行。
(8)结转处置该仓库所产生的损益。
要求:根据上述资料编制相关的会计处理。